注:按照帝国继承法的规定,家族爵位实行男性长系继承制和血亲三代顺位继承制以及旁系指定制相结合的继承制度,即由长子、长孙、次子、幼子依次顺位排列继承权,但当没有合法的直系男性继承人时,则可以排位直系女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说,除了长孙以外,继承权是按照血缘关系越近越优先。
如果家族爵位的所有直系继承人因为死绝或者由于智障、犯罪等而失去完全行为能力或者合法继承权利,那么除非事先指定好旁系继承人,否则该家族直系的产业将交由血亲3代(即由本人按照血缘关系分别往上和往下推及2代,即下下代、下代、本代、上代、上上代共5代的血亲,以我举例,我为一代,我的父母、我的兄弟姐妹、我的孩子、我的妻子均为二代,我父母的父母或我父母的兄弟姐妹、我的兄弟姐妹的孩子、我的孩子的孩子为三代。其中又分为直系和旁系,直系为:我的父母、我的孩子,其余都是旁系。)以内的一支旁系继承。
如果这些旁系里还没有合适的继承人,则爵位和特权以及家业将被收还给国家或者由专门负责贵族身份确认和继承等事务的贵族长老院和国王商议决定让某一青年俊杰继承该家族的姓氏和爵位(特权和产业的大部分则同样要收还给国家)。这便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关于非君主的继承方面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严重削弱了家族人员的向心力以及家族的整体实力,深受各王权国家的统治者们所喜爱。而就算旁系里有合适的继承人,家族的产业也会被国家收回去不小的一部分,作为特别继承税交纳。
(相对于旁系来说,还有所谓的支系,支系是血缘关系更远的亲戚,多为近一二百年内分家自立出去的。而支系以外,还有关系更远的远系。比如说,我父亲家族算起来,也可以说是现丹莫麦王国马尔默多科.得公爵家族的一支较远的支系。我们两个家族可以上溯到当初共同的祖先——英雄得。而直系、旁系、支系、远系都是所谓的分系。是对于家族氏族来说,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和血统)
想不到外公那边还有这么多事,不过,亡灵法师?神圣骑士?自己有机会要好好学习这些正统的法术,看看自己自创的法术与之相比如何?唉,南方的世界果然是丰富多彩呀!不像这边,除了冰天雪地,便是时不时的对魔兽、怪物的战斗,我都感觉有点厌烦了。
至于我三位舅舅各自的妻子,则怎么了呢?我好奇的问起查斯克骑士这方面的事,却得知这三位正处于虎狼之年的舅母们已经各自从我外公那里领了不小的一笔钱返回娘家去了,加上她们当初嫁人时,安威家族作为新郎方赠与的个人礼金和土地以及今后安威家族必须每年给予的一笔年金直至她们本人再嫁,足够她们作为有吸引力的嫁妆去再嫁给某些因贫穷而无力提供彩礼却年青有为又急需金钱来大展拳脚的骑士或贵族了,或者也足够她们寡居的生活费用。
我之前虽然对这个时代的妇女的婚姻情况有所了解,但也没有想到会自由到如此地步。而按照查斯克的说法,幸亏我外公还没有退隐或死去,从而没有将家业和爵位传给我二舅,否则,如果二舅作为家主,这次一死,那么家业按照法律是传给我二舅的长子——我表哥了,而我那苦命的表哥还没有成年也没有留下后代继承人就也接着死掉,那么家业依法应传给我二舅的三子,再传给我二舅的次女,可是他们都死了,那么家业按法就得分1/5出去给我二舅妈了(富寡妇的由来,可以随意改嫁),另1/5作为特别继承税上交给国库,剩下的3/5家业和爵位特权才能传给我二舅的血亲兄弟姐妹这一代中的旁系血亲顺位继承者,也就是依次为三舅、四舅、我妈妈。
这样的话,无论是谁继承,家族的实力都会因为损失了2/5家业而被大幅削弱的。
而如果以上三人均已死去,那么家业和爵位则传给三舅、四舅、我妈妈三人后代中的合适者!具体什么是合适者,就要看三人后代的情况,比如谁更有才能?谁更受大家欢迎?谁的后台大?等等。
而如果我三舅、四舅、我妈妈都没有留下后代或者没有合适者,那么就要上推到我外公的血亲兄弟姐妹的后代中的合适者。这便是所谓的血亲三代顺位继承制。
一旦没有血亲继承人,那么我二舅妈就可以享有我二舅的全部遗产——即除去交给国库的1/5家业加倍为2/5后以及贵族的爵位特权收归国有,剩下的3/5产业和“准爵夫人”的终身头衔可以完全归我二舅妈所有——这种情形一般是较为罕见的,毕竟家族的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死绝是较少发生的。
而一旦我二舅妈在这种情况下改嫁——无论是过了多少年,那她名下的产业则需再上缴当初继承时候的家族总产业的1/5,向国家归还“准爵夫人”头衔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婚姻,否则不允许改嫁。
而如果有血亲继承人,比如我妈妈的后代是合适者,那么这个合适者在继承家业后,也必须要改成外公家族的姓氏,表示对家族的继承延续。而如果由我妈妈继承家业,那么按照大陆习惯,婚姻后,女方的家产所有权归自己,但使用权可以归属于男方,则我父亲即获得了我外公的家业,但除非我父亲改姓安威,否则爵位和特权是不能传给我父亲的,仍然归我母亲所有,直至由我母亲的一个孩子,继承安威姓氏和爵位以及家业。而如果我父母亲离婚的话,那所有权归母亲的产业都将由母亲带走或者交给我母亲的一个孩子。
而旁系指定制是指:在没有直系继承人时,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指定一名三代以内的旁系之人作为继承人。即我外公可以直接指定具有安威家族血统的3代以内的旁系中的任何一人继承家族产业。前提同样是:这个幸运儿必须改姓。
而按照社会习惯,血亲三代顺位制和旁系指定制都是往下不往上,即外公会首先将家业传给其后代中的直系(外公的孩子,外公的孩子的孩子),然后才会考虑本代旁系(外公的兄弟姐妹)和下代中的旁系(外公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上代直系(外公的父母甚至外公的祖父母)、最后才是上代的旁系(外公的父亲的兄弟姐妹),此外,还有一般不会被考虑的、血缘关系较远的四代、五代旁系——外公的堂/表兄弟姐妹以及这些堂/表兄弟姐妹的孩子。
另外,血亲三代以内的都是不能互相结婚的,具有血缘和姻亲关系的长辈和下辈之间以及具有直接姻亲关系者也是不能结婚的(直接姻亲关系者:比如某人和他死去堂弟的妻子结婚,或者某人和他死去亲弟弟的妻子结婚,发生关系的两者之间就是直接姻亲关系,是不被认可的,属于乱伦行为。而某人和他堂弟妻子的姐妹/堂表姐妹等间接姻亲关系者以及某人自己的堂表姐妹发生关系则是被社会允许的),否则互相之间一旦发生性关系,即被神圣教会及其信徒们视为违背封建道德的严重罪行——乱伦,不是教会所承认的合法的婚姻。
但是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如政治斗争、经济需要或淫欲等,上流社会的这种乱伦现象仍然不时出现,平民之间,特别是偏僻的乡村里,往往也会有不少,即使是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城镇、城市里,这种行为也不少见,隐藏在社会的文明繁华之下。
而反对如此的神圣教会,虽然在历史上做过努力,但也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也仅能对此睁只眼闭只眼,到如今是没有办法完全禁止的,其中,更有部分神职人员甚至也在暗中如此作为。
而在半开化和未开化的野人蛮族或文明保守落后地区,这种行为更是司空见惯,特别是内部通婚和乱伦更是成为一些民族或地方上的传统或习惯——比如某些游牧民族、蛮族的兄死弟继,甚至父死子继。
而如果我二舅妈先于我二舅的继承人死去,那么作为家主的二舅和他的嫡亲子女继承人均死去后,原本给二舅妈的1/5家业就不用分出去了,而是仍归我二舅的血亲兄弟姐妹这一代的顺位继承人,家族仅需缴纳给国库1/5的家族产业。至于我二舅妈死后,她的家业如何被继承,则是另一回事了。
而为了避免家族产业被削弱1/5给非本家族的女方,除了让女方先于所有继承人死绝之前死去以外(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一旦被揭露发现,则是重罪),只有一种方法——即家主的位子通常都是由呆在家里的老人保有,直至老家主快不能理事或发生意外时,才会交由事先拟好的遗嘱里的家族继承人成为新家主。
所以,往往可以在不少场合,见到拥有继承人身份和不错能力的年青人甚至中年人。
而除了同族血亲继承以外,便是养子与婿养子继承了。养子,便是收养的一个孩子作为家族继承人,这个孩子可以没有丝毫的血缘关系——但实际上,往往是由同族中的年少子弟所过继而来。婿养子,则是出现在只有女性继承人的时候,给女儿招婿入赘从而让女婿继承家业,使传承久远的家名不会断绝。
而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继承人,那他死后,家产在遣散家臣或仆人之后,由国家和地方、教会三者所瓜分——具体分成牵扯到各自势力情况而不详。
而如果继承人尚未成年,则家产交由监护人代为管理直至继承人16岁时成年,监护人通常是与继承人有一定关系的地方上贵族士绅中的有名望者,而监护人的行为又受到地方政府和教会以及其他贵族士绅的监督。
以上所说的继承律法规定,针对的都是贵族士绅等有产阶层,至于朝不保夕、财产拮据的平民百姓,虽也有律法规定,但由于是特权阶级统治的时代,真实情况下,其合法利益往往被排除在律法之外,难以受到保护,所以随意性很大,像丈夫死去之后,其妻女被兄弟同族排挤而居无处所,食不裹腹,衣不避寒的情况等时有发生。
本文中的血亲三代,是指以自己为一代,我的父母、我的兄弟姐妹为二代,我父母的父母、我父母的兄弟姐妹、我的兄弟姐妹的孩子为三代。